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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2019-05-23 09:48:06 MPAcc MPAcc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上掌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二、学习年限

科学学位硕士生实行以2年为基础的2-4年弹性学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5年。

三、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专业学科组领导下的导师负责制。导师全面负责硕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指导。在培养过程中,要注意对研究生自学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支持鼓励硕士研究生从事探索性研究。

四、课程学习

硕士研究生入校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硕士生课程学习计划。在制定课程学习计划时,注意课程的系统性和宽广性。

五、必修环节

必修环节含学术活动与开题报告两部分,各记2个学分。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需参加6次以上的学术活动,其中包括:参加校外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1次以上。

六、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进行科学研究并撰写学位论文。提倡硕士生在校期间以湖南大学名义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可以是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也可以是高新技术和重大工程技术的开发研究。

硕士研究生应对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文献综述。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反映本人在相关的学科领域中通过独立完成的科学研究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并表明本人已掌握了相关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进行相关学科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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